提前承付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18页(353字)
在以托收方式办理结算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的承认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如付款人来银行自取、派人送达、邮寄等)。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