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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0页(539字)

商业银行是加拿大金融制度的主体。自1967年银行法以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始大量交叉,仅从业务领域区分银行和非银行已不很明确;1980年后,这种界限更为模糊,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和抵押贷款公司,也能提供一般票据的转账支付业务。法律上的区分是,只有在联邦立法机构注册的、接受银行法制约的民间金融机构,才算是银行。对商业银行业各活动实行监督和控制的,除加拿大银行外,还有银行总监察局(OIGB)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OIC)。

加拿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合作银行、信用社、民众储蓄所、信托公司等,一般在省立法机构注册,在业务方面与商业银行没有本质区别;另一类是不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政府金融机构在加拿大的金融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分为储蓄机构和贷款机构。前者如邮政储蓄银行,后者如联邦商业开发银行等。

加拿大金融市场发展较晚,但自70年代以来,加拿大金融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为:金融市场国际化、融资方式证券化和金融创新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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