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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6页(653字)

印度尼西亚的专门金融机构,分为商业银行组、开发银行组和储蓄银行组。这种分组是根据1967年印尼银行法形成的。商业银行机构,分为国营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外国及合资银行三种。印尼的国营商业银行有5个,各自按照银行特别法成立。地方商业银行比国营商业银行规模小。1967年颁布外国投资法再次允许外国银行开展业务以来,印尼的国际金融业务交往不断扩大,商业银行组把受理的存款作为资金来源开展放款业务。放款以商业、贸易、农业短期贷款为主,对制造业的放款也在不断增加。开发银行组有国营开发银行、省营开发银行和地方民间开发银行三种。国营开发银行1960年成立,资本为100亿卢比,由印尼政府全额投资。它从中央银行借入或接受省营开发银行的定期存款为资金来源,对海洋运输业、机械制造业、旅游业、矿业等行业进行中长期贷款。其中开发性技术投资项目被视为优先照顾的贷款对象,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和投资贷款共同贷放。省开发银行除由省政府全额投资外,还有省政府与民间合办的银行,是为以省为单位的开发目的所设置的银行,以资本、受理的存款为资金来源,对省级开发予以投资或贷款。储蓄银行组分为国营储蓄银行和地方民间储蓄银行两种。国营储蓄银行是以全国各地的邮电局作为储蓄存款的受理部门,其中大部分用来作为国营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这是一个对社会经济开发贡献最大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是根据1929年制定的村落金融机构法设立的,它们除接受村民的存款外,还从国营商业银行借入资金,对村民进行贷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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