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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1页(429字)

国际借贷协议经常援用的法律原则。指凡是提出了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一方,在又对该项说明的正确性作了保证之后,就不能在以后主张他先前所作的说明不正确而要求以正确的说明来取代先前所作的不正确声明。通俗地说,就是不能出尔反尔。具体到借贷关系中,是指如果借款人在借贷协议的说明与保证条款中已经声明,他已经取得了签订借贷协议的授权,或声明他签订借贷协议的行为是属于商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那么,借款人以后就不能主张他并未取得签订借贷协议的授权,也不能主张他的行为不是商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从而要求享受豁免权。不过,在许多场合,贷款人援引不可抗辩原则并不能改善他的处境。例如,借款人隐瞒已在其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而声称没有在其财产上设定任何物权,那么,尽管贷款人援引不可抗辩原则,不允许借款人改变其先前的虚假声明,但这不能影响对借款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的债权人的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可抗辩原则不能改变贷款人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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