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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0页(711字)

亦称“经济特许协议”、“双边协议”、“产品分享协议”或“参与协议”。指东道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的勘探、开发特定项目和从事经营的权利的法律文件。它是国际项目融资的基础,主要用于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技术复杂、风险较大的开发自然资源和公用事业建设等大型项目。协议的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他方为外国投资者,基于东道国的许可享有并行使专属于国家的特种权利。协议规定为实现投资目的,允许外国资产在一定期限内输入东道国。协议规定特许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建设。特许协议中先经立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批准或提交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如税收优惠)还需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是最有效、最可靠的政府保证。关于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特许协议应是一种国际协议,多数国家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认为特许协议仍属于国内法的契约,这种观点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规定借款人能否以外汇偿还贷款本息。协议应明确东道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日后出售项目产品取得的外汇收人直接汇往国外账户,并通过账户直接向贷款人还本付息,而无需通过东道国的中央银行办理。②规定向东道国政府缴纳报酬的形式和金额。一般可采取交纳所得税、提成费或进行股权参与的方式支付报酬。③关于项目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在矿产和能源开发项目,要在特许协议中明确东道国政府对项目的生产与出口水平是否有所控制及是否要求在国内进行精加工等。④关于进口限制与使用外籍管理人员的条件。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亦应做出明确规定。⑤明确协议适用的法律。一般应以东道国的国内法为准据法或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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