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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4页(526字)

美国各州政府制定的证券法称为“青天法”。该法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证券购买者免于欺诈行为。青天法是由堪萨斯州在1911年制定的。其后各州纷纷仿效,迄今除内华达州和特拉华州外,其余48州都制定了青天法,且大多数州都以堪萨斯州的法律为蓝本制定。青天法的具体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可称为注册登记法,规定凡在本州境内进行的证券发行或销售,必须事先向州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并领取执照,否则,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执照并勒令其停止一切证券发行或销售活动。此类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销售虚假及欺诈性的证券。另一类可称为反欺诈法,即在证券发行之前政府不予干预,但如果发生欺诈行为,将给予严惩。这类法律由州检查官执行,较前一类更为有效。不过,青天法对外国政府借款人在美国发行债券无约束力。1956年,美国律师协会通过了《统一证券法》,供各州自愿采用,使各州的证券法逐渐趋于统一,不过至今仍有一些州未予采用。美国各州的青天法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州青天法的效力仅及于本州境内,对州际证券交易不能发挥作用;二是它仅能给证券投资者以消极的保护,而不能对投资者投资与否提供可靠、合理的建议。因此,各州青天法难于对证券交易进行全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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