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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2页(341字)

债务人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但债务人仍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传统的动产担保物权是动产质权,但在某些国际借贷中,采用动产质权往往行不通,如工商企业融资中的借款人需要继续使用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货物等进行生产和经营,如因借款而将上述动产的占有转移给贷款人,企业即无法生产经营,借款人也将无以清偿其借款。于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创造了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即动产抵押权。为保护善意第三者,各国法律通常要求采取动产抵押权形式的担保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或公告等。在国际借贷实务中,动产抵押主要适用于工农业开发项目的借贷上,作为动产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工农业设施和产品,有时也以飞机、船舶作为抵押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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