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受偿债权协议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3页(689字)
后受偿债权协议成立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由后受偿债权人、先受偿债权人与借款人订立三方面的协议,从而使先受偿的债权人取得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如果同时有几个先受偿的债权人时,往往是由后受偿债权人同借款人双方订立后受偿的债权协议,把先受偿债权人作为受益的第三方,让其取得后受偿债权协议的利益。或者是通过信托制度,由后受偿债权人指定一名受托人,让其为各个受益人(即各个先受偿债权人)的利益掌管后受偿债权协议项下的权益。后受偿债权协议成立后,一般不能随便修改,因为修改会影响先受偿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先受偿债权人是三方面协议的一方,或协议已规定以先受偿债权人为协议的受益人,则修改协议一般应先取得先受偿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得修改。
后受偿债权协议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①加强先受偿债权人的地位。虽然后受偿债权协议在法律上不属于担保物权,但从经济意义上说,相当于向先受偿债权人提供某种担保权益,使其债权更有保障。②提高借款人的借款能力。在借贷业务中,贷款银行往往把后受偿的债权当作借款公司的股本看待,称之为准股本,相当于带有股息票的优先股,借款公司的后受偿的债务数额愈大,其股本基础亦相应增大,从而就增加了它的借款能力。当然,后受偿债权不是股本,它在清算时享有破产财产的分配权,而股本则没有这一权力。后受偿债权协议从法律的角度看不是债权担保,既不是人的担保,也不是物的担保。但是,从经济角度看,后受偿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类似于担保人承担的义务,所以,后受偿债权协议在借贷活动中也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