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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担保交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2页(571字)

准担保交易的优点主要是:①可避免正式贷款所受的贷款限制和利率限制。②在许多国家,动产担保物权人只有在实际或被推定占有担保物时,动产担保物才可能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为自己利益使用担保物或出售担保物就比较困难,而以无所有权占有为特征的准担保交易可以避免这些困难。③准担保交易使资产所有人比担保物权人更容易重新占有资产,可避免某些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和执行问题。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消极担保的限制。⑤在许多国家一般无需登记。⑥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买方所采用的浮动担保效力不及于购买资产,因为买方并没有获得所有权。

准担保交易的缺点主要是:①英美等国是按交易的实质而非形式来确定该项交易是否物权担保,这种实质审查很容易使许多准担保交易被确定为物权担保,而受制于有关担保的法律。②准担保交易的违约补救是损害赔偿,但其数额的确定困难。一般来说,债权人考虑归还资产的价值后可从债务人得到的补偿少于他在担保物权执行后可再行请求的部分。③在许多准担保交易中,债务人是资产名义的所有人,但如果债务人破产,则破产管理人可扣押这些资产。在英国,名义所有权只适用于个人的破产,而不适用于公司的清理。④由于大部分准担保交易无需登记,也就丧失了登记制度给予的优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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