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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公司豁免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6页(721字)

一些持绝对豁免立场的国家的观点,认为为国家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企业,其活动和财产也享有豁免权,不受他国司法管辖。理由是,从所有权角度来讲,国营公司或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财产,而国家财产是享有豁免的,因此国营公司或企业也享有豁免权。其他国家在关于国营公司是否享有豁免权这一问题上观点也不一致。有许多国家认为,国营公司是否享有豁免权,取决于该国政府对其控制的程度如何,如果政府对该公司的控制十分严密,甚至可将该公司视作政府机构的一部分或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则可援引国家豁免原则使该公司享有豁免权,否则就不能享有豁免权。但对怎样衡量政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何为严密,各国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时甚至难以确定。有的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规定,如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在对享有豁免权的主体的规定中就包括“其大多数股份或其他所有权属于外国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所谓“实体”,即由外国政府或其政治性质分支机构拥有大部分股份或其他所有权益的独立法人(公司、企业)享有豁免权。一般来说,国营公司是否享有豁免权应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其行为是经国家授权并代表国家,行使的是纯粹属于政府的职能、公共职能,则可以享有豁免权。这是与在国际民事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一致的。国营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制度要求民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果在发生纠纷时国营公司或企业要求享有豁免,就会造成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从而不利于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和发展,也会影响该公司所属国家在国际上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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