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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2页(927字)

大陆法的最早渊源是古罗法。罗马法影响后世的主要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它系统地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日耳曼民族入侵后,罗马法一度衰落。沿袭日耳曼习惯法,但又吸收罗马法某些原则和术语形成《蛮族法典》,被学者们称之为“粗俗”的或“不规范”的罗马法。公元12世纪开始,随着文艺复兴,罗马法也重新复兴起来,到15、16世纪,欧洲形成采用罗马法的热潮,除英国外,欧洲各国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但这时的罗马法通过注释法学家的解释已被赋予新的含义,并与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和商法相融合,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到公元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欧洲相继建立了许多独立国家,着手编制全国的统一法典。1804年拿破仑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原则,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欧洲各国纷纷仿效,有的则直接使用《法国民法典》。后随殖民扩张流传到亚、非、拉各洲,形成和发展成为包括整个欧洲大陆并影响于全世界的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也是参照《法国民法典》制定的,但它晚于后者将近一个世纪,颁布于1896年,1900年生效。此时资本主义已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因而法典的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它不是以理想主义的自然法论为指导,不注意个人权利,而强调所谓社会利益,实则反映垄断资本的要求。由于法、德两国民法典的不同特点,因而有的学者把法国和德国视作大陆法的两个分支。大陆法具有下列特点:①强调成立法典的权威性,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原则上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决只是适用法律的结果,不能作为适用的依据,因而审理案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②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③在诉讼中采取讯问的审理方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④在法的适用方面采取演绎的方法,即根据法典规定的一般原则作为大前提,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决。除法、德两国外,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有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奥地利、瑞士、日本、泰国、土耳其、埃塞俄比亚,以及俄国和解放前的中国等。另外,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也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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