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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2页(691字)

法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其相互间有关亲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罗马法与罗马民法实际上成了同义词。罗马民法分为“人法”与“物法”两大部分,后代列入诉讼领域的有关诉讼权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在罗马法上也被列入民法范围。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物权法,罗马法首先确定物为权利客体,从物的性质、用途和转移的方式等不同角度,对物作出比较详细、明确的分类,基于物的不同类别分别规定物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诉讼法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罗马法虽属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它对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对西欧封建制,尤其是资本主义法律的发展有直接影响。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罗马法的复兴运动,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采用罗马法。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先是在法国,然后在德国,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并结合本国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不同程度地受到罗马法影响。到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殖民主义扩张,罗马法的影响显然已跨出欧洲范围,遍及曾经是法、德、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殖民的亚、非、拉美各国,从而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即“大陆法系”。进入20世纪,罗马法的影响经过德国和日本,也伸展到旧中国。即使构成“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各国,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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