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78页(1706字)
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专利实施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人实施
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后,依照专利的性能,自己单独制造其产品,使用其方法,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专利权人实施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利权人自己单独实施;二是专利权人将专利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实施。
2.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权人通过订立许可证合同的方式,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以获得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所订的合同,称为许可证合同。根据合同转让的权限的大小,此类合同有三种形式。
(1)普通许可证合同。普通许可证合同即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获取使用费的同时,并不排斥专利权人使用或再转让他人使用。因此,这种合同转让的权限较小,专利权人可多次转让该项专利,实施人不能垄断专利的实施权,这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使用。
(2)排他许可证合同。实施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技术,取得利益的独占权。排他许可证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但专利权人在规定的范围以外,自己可以使用该项技术,也可以在与该合同规定不抵触的情况下,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3)独占许可证合同。根据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将自己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一次性、全部地转让给实施人。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人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技术,既不能自己使用,也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人只有在合同期满,而专利权的保护期又未届满时,自己才可以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3.指定实施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规定向专利权持有单位支付使用费。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也可参照专利法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专利指定实施的规定办理。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强制许可有以下三种情况: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以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未能就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