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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3页(467字)

英国自14世纪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至今仍是英国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衡平法同普通法相比,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理论上它只被看作是对普通法的补充。但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衡平法院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结果导致了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在现代法律中,衡平原则主要适用于对以下处分原则的认可和强制执行:①衡平法上的财产利益,特别信托人、抵押人在衡平法上赎回权(由抵押人支付本金、利息和费用以赎回他的抵押财产的权利)、衡平法上的抵押和负担、动产和合同中衡平法上的利益、产生于衡平法上的土地利益的限制性条款和衡平法上的转让。②衡平法上有关财产的原则,如变更原则、选择原则、清偿与撤销原则、履行原则、调配原则、财产与负担合一原则和替代权原则。③对于依照处罚与没收以及双方信托关系的衡平法上的救济。④衡平法上的保护,如衡平法上的相抵、解除与放弃、默认与疏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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