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3页(179字)
有多种含义。在中国,主要指次于宪法的一般法律,也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是特别法的对称。在西方,最初由教会法学家使用,指一般的教会法,有别于各种不同的地方习惯;英国12世纪左右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指的是英美法;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指普通法院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