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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3页(599字)

美国法源于英国法,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从英国委派训练有素的法官到美国来。美国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一度表示与英国法决裂,制定了联邦成文宪法,各州也制定了成文宪法。后又宣布以英国法为依据,但根据美国条件,对英国法也进行系统的归纳和解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自17世纪起,英国的长期对外殖民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这些国家大多根据英国法原则,在独立后按照各自的特点和习惯,适应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建立超自己的法律制度。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战后日本也受到英美法的影响。在英美法中,除判例法外也有制定法,而且自19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但远不如大陆法系成文法典严密和系统。

英美法的主要特点是:①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程序法优于实体法。②制定法大都是单行法规,没有系统的统一法典,法律内容主要是分则,并且常有变动。③在法的适用上,有遵循先例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④判决采用归纳的方法,即从过去案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适用于案件作判决;⑤在诉讼上采用抗辩式审理方式,法官处于仲裁者的地位,由控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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