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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6页(620字)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①对出租人的规定。出租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可对抗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债权人。除该公约或协议中另有规定者,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承担因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但出租人要保证承租人的合法占有设备的权利。出租人有转让设备的权利,但转让时不应解除其在租赁协议下应尽的义务,也不能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和该公约中所规定的法律待遇。如出租人违约,则其无权按协议规定需求催付应付租金。出租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阻止损失时,不能取得违约金。②对承租人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责由于设备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设备,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但合理的磨和损耗除外。如租赁协议终止,承租人又不愿优先承购权或续租权时,应把设备归还出租人。承租人有权对不供货、误期供货或供给不合格设备等,向供货人或出租人提出赔偿请求。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设备的权利或租赁协议下的其他权利,但必须经出租人同意,而且不能妨碍第三方的权利。如果设备未能按协议发付或是交付不合格,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是终止租赁协议。承租人有解除租赁协议的权利,并可以收回预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事先已交的款项,但要扣除其运用设备已获合理利益的部分。③对供货人的规定。如供货协议是由承租人和供货商直接签订,并把设备直接供给承租人时,供货人只向承租人承担义务,但未经出租人同意,供货人和承租人不能私下终止或废除供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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