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5页(691字)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作为权利的同时也作为义务的统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个内容。把劳动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的一大特色或者说社会主义国家视这种规定为宪法的特征,因为只有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上,劳动既作为权利又作为义务才有现实的经济条件。如原《匈牙利宪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各尽所能是每个有劳动能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工作是每个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义务。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一个整体。”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把劳动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918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德国人民,不妨害其人身自由时,应公共福利之需要,按照精神上、体力上的能力,尽道德上的义务。”《日本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得更是简单明了:“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1982年《宪法》第4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作为权利,既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保障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国家得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作为公民的义务指公民要视劳动为自己的光荣职责,努力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另外,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对于劳动者来说,接受劳动就业训练也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应该说明的是,不能把劳动作为可诉诸法院要求政府保证实现的权利,也不能把劳动理解为可借助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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