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页(362字)

“中央集权”的对称,亦称地方分权制。一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权力由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分别行使的制度。这项制度,一般分为分割性地方分权和分工性地方分权。分割性地方分权之下,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权力划分,各有独立管辖范围,即地方政权在其职责范围内有较多的自主权,并且拥有立法、司法、组织工农业生产、商业、教育、卫生、民政等方面的职权。对行使这些职权的活动,中央政权不得随意干涉。分工性地方分权之下,中央政权将其部分权力交与地方政权代为行使,而中央政权仍有最终决定权。这两种地方分权形式,虽然都是权力下放,但分割性地方分权,有利于增进地方的自主性,而分工性地方分权则有利于中央统治地位的加强。有的学者认为,英美两国实行的是分割性地方分权的典型,法国实行的是分工性地方分权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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