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页(315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层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除由行政法院行使法定的专属管辖权和因法定理由需由中级法院行使的初审管辖权的案件外,初级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5条还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即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立如小额钱债法庭、青少年法庭等专门法庭。澳门现在实行的是葡萄牙的司法体制,在澳门设有小法区法院,即初级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所有不属于专门司法法院管辖的事项均有管辖权,不服初级法院判决的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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