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立公园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7页(612字)
加拿大安大略省《省立公园法》第3.6条规定,经议会副总督批准,如有必要或有意愿,主管部长可以任命一个委员会为管理一个或几个省立公园提供咨询,并确定这个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和工作程序。第3.7条规定:(1)每一个省立公园都置于部长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而且将由部长任命的地区管理员或公园主任负责。(2)在不限制第(1)款普遍性的条件下,在省立公园的管理中,部长可以在地图上或计划中确定一些地域,然后将这些区域命名并划分为历史区、多种利用区、自然区、原始区、游憩区或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名称。(3)在不限制第(1)款的普遍性的条件下,经部长批准,地区管理员或公园主任在其负责的省立公园可以:①在公共土地上建造和经营高尔夫练习场、滚木球草坪或其他体育及娱乐设施;②在公共土地上建造和经营餐馆、饮食摊、商店、旅馆和其他方便公众的设施;③在公共土地上建造和经营盥洗室、化妆室、野餐、野营、烹饪、浴室、停车场和其他方便公众的设施;④购置和经营与公园有关的船只、车辆和其他交通工具;⑤签订有关在公共土地上建造和经营任何设施或服务的协议;⑥通过树立公告牌或其他通告形式,告知公众公园每天的开放时间或每年的开放时期;⑦在省立公园树牌、招贴或以其他形式通告:在一年中的特定时期和特定地点禁止野营或在一个超过特定最长时期的期间内禁止野营;在一年或一天的特定时间或特定地点,禁止驾驶机动船或特定马力的机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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