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立公园划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7页(459字)

加拿大安大略省《省立公园法》第3.3条规定:(1)在这项法案生效时就已存在的所有省立公园将继续受到保护,并认为是省立公园。(2)议会中的副总督可以将安大略的任何区域划为省立公园,可以增加或减少任何省立公园的面积,而且可以划定任何一个省立公园的界线。(3)为了这项法案,可以根据《政务部法》征用土地。(4)虽然有市政法的规定,但省立公园中没有关闭和转让的每一条未开放的道路,自省立公园建立或道路所在区域划入原有省立公园之日起就被视为归皇室所有。因此在道路所在地区当地发行量大的报纸上连续4周每周1次公布即将关闭道路的通告1个月后,或在道路及其附近显眼招贴公布这样的通告1个月后,部长可以关闭道路。(5)为了市政目的,任何单独划为省立公园或扩入省立公园的用地,只要它仍然是省立公园的一部分前,在其成为省立公园或其一部分,将被视为其所属的市政用途中独立出来。(6)为司法目的,任何单独划为省立公园或扩入省立公园的用地,在其成为一个省立公园或其一部分前仍为其所属县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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