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肉类出口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4页(404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中,对肉和肉制品出口作出规定:(1)出口者和外国主顾之间为出口肉和肉制品而达成正式兽医证书文本和有关兽医法规方面的条件应由联邦兽医局审定。必要时,兽医局应通知州兽医;应进口国要求,兽医局可以同意瑞士兽医法中未规定的一些条件,如对肉制品可不实施肉品检验条例中规定的商品检验。根据国际协议,运输肉和肉制品到国外的容器应当有清晰的出口企业的出口印记或标记。(2)如某个企业不能继续满足发放作为出口企业认可书的条件,兽医局可临时性或永久性地吊销认可书。(3)由州兽医指定的负责检验的兽医来检查经兽医局审定的出口条件是否得到遵守,并出具原产地证书和肉品监察证书。(4)为保证卫生监察的各项规定得到遵守,边境兽医所机关可以对发运出口的肉和肉制品以及随附的证件进行检查。(5)为支付上述兽医机构人员的酬金而收取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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