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4页(508字)

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因自己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保证,谓之诉讼担保。诉讼担保是诉讼法上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保护性制度。其意义在于,如一方当事人有不当或者错误的行为,致使对方因此而遭受损失时,对方当事人可依其担保获得赔偿。诉讼上之担保有财产保全中的担保,执行裁判中的担保和诉讼费用之担保。财产保全中的担保,有诉讼开始前的担保和诉讼开始之后的担保。执行裁判中的担保,有先予执行裁定的担保和判决执行的担保(见执行担保)。诉讼费用之担保,是指应当负担诉讼费用之当事人,保证其确实履行其义务之担保。诉讼费用之担保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是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国家或者地区无住所、事务所、营业所;一是如被告有胜诉之希望,对其在诉讼上支出之费用,有难以求得赔偿之可能的,可申请法院责令原告提供担保。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诉讼费用担保之规定。财产保全中的担保和执行裁判中的担保,其担保的具体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列举式的规定,但担保的主要形式有银行担保、保证人担保、现金担保、实物担保。运用何种形式担保,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对方当事人同意和法院许可为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