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64页(728字)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58页,人民出版社,1993)这一构想的提出,始于1979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就台湾问题发表的声明中,提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明确表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1982年9月,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在会见来华访问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正式使用“一国两制”的提法,明确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法来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依据。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一国两制”,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在1990年4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1993年3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部基本法分别规定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从而使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具体化。在“一国两制”下,中国仍然以内地的社会主义为主体,但允许台湾、香港、澳门等区域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和谐共存,既达到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不同地区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加速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