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66页(589字)
亦称“入息税”,即个人所得税。香港直接税之一,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获得的工薪收入,即入息,包括工资、薪金、假期薪资、酬金、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收入或津贴等报酬和现金入息,都须按规定缴纳的税项。实物津贴不征税,除非这些利益可兑换为现金或雇主承担雇员的个人负债。薪俸税有免税额、各种税级和累进的边际税率,以及标准税率。1994~1995财政年度规定,单身者基本免税额为72000元,已婚者为144000元;第一个及第二个子女免税额为20000元,单亲子女为32000元;供养父母(每名)的为20000元;凡居于香港的纳税人的祖父母,如其孙儿未申请供养父母的免税额,则其孙儿以纳税人身份而享受供养祖父母的免税额,每名为20000元。1994~1995年度薪俸税在超过免税额后的入息实额,第1个20000元按2%计征;其次的30000元按2%计征;再次的30000元按9%计征;再次的30000元按17%计征,其后余额则按20%计征。但缴纳的总额,不应超过个人免税额扣除之前的应纳税入息实额所得的标准税率(现为15%)。单身者收入超过444000元,已婚无子女的夫妇收入超过732000元,供养两名子女的夫妇收入超过892000元,供养两名子女及供养两名父母的夫妇收入超过1052000元,即达到标准税率,其全部收入按15%税率计算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