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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出口登记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1页(190字)

1933年4月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共11条。规定携带现洋(大洋及毫子)出苏区,20元以上者须向当地区政府或市政府登记,千元以上者须到县政府(汀州商人须到省政府)登记,取得现金出口证后方准予带出。凡非为办货目的或货卖完回去输送现金出口者一律禁止。该条例的颁布打击了豪绅地主对苏区金融的破坏,保证了苏区现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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