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86页(183字)
香港规范放债人及其行为的法律。1980年12月颁布实施。旨在通过立法对放债人及其放债业务作出规定,限制过高的贷款利率。主要内容有:①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的委任及其需备置的登记册和应载明的资料。②任何放债人均需领牌,在指定地点经营放债业务。牌照的有效期为12个月。③规定放债人的交易注意事项,包括规定最高的贷款利率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