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05页(360字)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合并活动而制定的法规。最初于1975年8月由当时的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通过,并由收购及合并委员会负责执行。1992年2月21日,证监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守则。其主要目的是为收购香港公众上市公司,或与他们合并的活动提供指导,以保障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少数股东的权益,使他们有机会获得全部信息及应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守则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任何初次获得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股本超过35%(触发点)股权者,必须向该公司其他股权持有人提出全面无条件的收购建议;②规定了连锁性原则,即在特殊情况下须向母公司及子公司或同系公司提出收购;③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有权对任何收购及合并活动进行聆讯,并对违规者采取非法律的处分行动;④对违规者的处分包括私人谴责和公开责难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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