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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08页(10889字)

澳门经济自60年代进入发展阶段。1971~1981年的十年间,澳门本地生产总值创下每年平均增长16.7%的历史性记录,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进入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内地的改革开放推动下,澳门经济获得持续稳定的增长。

澳门经济高速发展是实行自由经济政策的结果。企业自主经营,自由竞争,不实行外汇管制,面向出口性产业结构,加上澳门工业生产成本低廉,享有美国和欧共体市场配额及低税率的优惠条件,吸引着外来投资者。适应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70年代末期以来,澳门金融业迅速繁荣。澳门金融的主要构成部分是银行和保险。经过80年代的迅速发展,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已成为澳门经济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

一、澳门金融业的特点

澳门长期实行自由港政策,地域和经济规模较小,经济对外依赖性强,以及受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辐射,加之澳门政府实行宽松的金融监管,使澳门金融业逐渐形成了以下特点:

(一)高度的开放性

澳门金融业的高度开放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外汇管制,二是澳门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比较宽松,只要符合条件,都可申请在澳门设立分支机构。澳门23家银行中17家为外资在澳门设立的分行,其余或多或少都有外资参与,真正本地的银行只有1家。19家保险公司中,有16家总部在海外。在澳门流通的货币种类较多,除本币外还有港币等其他一些国际性货币。港币是区域性国际货币,一直占澳门货币供应总量的一半以上。澳门币虽然主要在本地流通,但具有极强的外汇储备保证和充分的可兑换性。此外,在澳门流通的还有约20%的国际性货币,如美元、克、日元及英镑等。

(二)业务的国际化

澳门金融资本包括中资、葡资、美资、英资、法资、德资、港资、日资及加拿大资本等,其中许多是国际着名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金融资本的高度国际化也带来了金融业务的国际化。澳门无论是存贷款还是投资业务,都具典型的国际化特征。当澳门经济发展需要资金时,金融机构就从海外调入,当本地投资趋淡时,金融机构把澳门富裕资金调往海外,扩大海外投资和信贷规模。随着现代通讯设备的普及和国际金融业务的交流扩展,澳门银行业与世界各大主要金融市场进行的交易量大增,并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资金业务。

(三)对香港金融的依赖性

由于澳门受诸多客观条件限制,在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对香港的依附性。香港经济、金融、科技的发展一直惠及澳门,形成澳门工业、商业、银行、保险、旅游等与香港的密切关系。澳门实行澳门元与港元挂钩的固定汇率制度,澳门银行利率跟随香港银行利率。澳门银行的黄金、外汇、股票等投资活动均通过香港市场进行,银行的存贷款也以港币所占比重最大。澳门银行的境外资产规模很大,有的甚至大于境内资产,而境外资产主要集中在香港。虽然在很多方面澳门对香港都有依附性,但澳门是香港最重要的离岸港币市场之一,对香港作为亚太金融中心起着支持和补充作用。

(四)管理及操作的现代化

80年代以来,随着外资银行的介入,加上自身业务范围的扩展和机构的日益扩大,澳门银行不得不从过去较落后有的甚至是家族式的管理,逐步向现代化科学管理过渡,以适应日新月异的银行业发展和激烈竞争要求,具体体现为组织结构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业务决策权责化。同时还开始重视对职员在职培训和开展广泛宣传业务等工作。所有这些,对银行业务发展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此外,高科技电脑和先进发达通讯设备的运用以及澳门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量不断拓展,提高了银行业的服务效率,增强了银行业竞争力。澳门银行已明显从过去数十年的手工操作、电动机械,发展到今天相当程度电子化。目前,澳门许多银行在现有的电脑设备基础上,使用各种新颖通讯器材,安装日夜提款机、自动存款柜台机,对客户提供24小时存款、提款、转账和查询等服务。澳门电话银行业务很丰富,除各类业务查询外,还可从事外汇买卖、账户调拨、转账、申领支票、挂失、冻结账户等业务。

(五)服务品种及经营的多元化

长期以来,澳门银行基本以存款、放款的传统业务为主,辅以进出口押汇和汇款。70年代以来,面对激烈竞争,澳门银行业不断开拓,普遍增加服务品种,扩大业务活动,由过去简单的银行业务服务,发展至今日具有可提供相当多样化银行业务品种的水平。90年代以来,澳门银行业基本已可根据资金市场发展变化和资金供求者的不同需要,在一般传统业务品种基础上不断演变出新的品种,并大力加以宣传推广。各类业务新品种的发展,主要侧重于存款和放款业务方面。存款业务品种的变化,主要是依据不同存款对象实际需求加以灵活变通,发展了“定活两便”、“储蓄支票两便户口”、“好计划存款”、“外汇宝”、“外币掉期存款”等新品种。放款业务则发展了押汇和银团放款。近年还陆续推出了电子化自助餐式“自动转账”、“电话银行”等服务及外汇买卖、基金、股票、杠杆式外汇买卖等新的代理投资业务品种。

澳门银行的经营范围,除一般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外,不少银行还设立了许多附属和联营公司,从事其他有关金融、工商业务多种经营,形成了一个以银行业务为中心的企业集团。澳门银行业经营朝向多元化发展,一般是通过设立专业部门及开设全资附属公司、参与工商企业投资及与同业或工商集团合资联营等途径进行的,以求扩大经营活动,争取合理的经济效益。其中,比较突出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酒店、地产、保险、财务、证券、工业等。

(六)金融市场的单一性

澳门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结构相对简单,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大部分,其次是保险。澳门共有23家银行,19家保险公司,其他种类金融机构则寥寥无几。澳门平均每五千人拥有一家银行,像香港一样银行多于米铺。澳门没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也很不发达,只是在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与银行间通过金融票据进行掉币交易,股票、外汇、黄金交易的规模比较小,且都是通过香港市场进行。

二、澳门金融监管及金融体系

澳门金融业虽然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才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

(一)金融监管机构

澳门金融监管机构是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简称AMCM),成立于1989年6月。它是一个类似中央银行性质的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主权的公共法人。AMCM没有最后借贷人职能,也没有贴现服务。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基本上采取指导性方式(欧洲式),辅以非限制性方式(美国式),即以发出指引、建议、进行非现场检查、召开经常性的审慎会议为主,而以现场检查为辅,以避免过分监管而影响本地市场的发展。AMCM的前身是1980年1月成立的澳门货币发行机构,在货币发行机构成立前,澳门银行的监管机构是1964年成立的隶属于财政厅的银行业务监察处,该处于1970年转为独立机关,后并入货币发行机构。

AMCM与葡央行没有直接的工作关系,它在澳门总督领导下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其主要职责是:(1)辅助总督制定及施行货币、金融、外汇和保险等政策;(2)对货币、金融、外汇和保险等市场在本地区的活动作出规范和监管;(3)确保本地区货币对外的可兑换性;(4)执行中央贮备库的职能;(5)维持本地区金融体系的稳定。

AMCM由监察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组成。有职员一百二十多人,其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来自葡萄牙中央银行。

1.行政委员会。AMCM设有由一个最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员组成的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管日常的整体运作。行政委员会下设三个业务职能部门:银行监察处、保险监察处和货币暨汇兑处,及六个辅助部门:人事资源处、财务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资讯办公室、研究办公室及内部稽核办公室。另外,行政委员会设立辅助办公室,具体承担该委员会的秘书、行政事务、翻译及公关等工作。

2.监察委员会。政府委派,独立于行政委员会,由三名成员(其中一名成员必须是在澳门财政司注册的会计师)组成,对AMCM的运营及管理进行监察,该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会议一次,每次会议均对审查工作及所做决议进行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名。

3.咨询委员会。由AMCM行政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监察委员会主席、银行公会主席和保险业公会主席,以及两家发钞银行(大西洋银行、中国银行)总经理所组成,就澳门的金融政策方针提出建议,但《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组织章程》规定,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不具约束力。该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会议一次。

澳门是自由港,政府实行“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对金融业的管理也采取同样的政策。政府并不直接对金融业实行监管。银行监管目标有以下几个: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建立有效率、具竞争力的银行体系,使公众能以合理的成本享受高品质的金融服务;保证银行法律、法规的实行。监管当局所关注的领域包括:对银行风险管理程序的不同参与者的职责;银行经营状况资料披露的重要性;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金融管理构架的建立等。

AMCM在评估金融机构的安全性时,一般采用美国式的骆驼评审原则。

(二)金融法及市场准入

澳门现行的金融法律是1993年颁布的《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为:金融活动的一般规定;信用机构;中介人及其他金融机构和违法行为。该法例是在1970年和1982年颁布的有关金融法规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对各类信用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监管等均作了规定。

另外,为了发展和规范澳门金融业,澳门政府还制定了其他金融法律,如《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组织章程》、《澳门货币发行制度法例》、《货物买卖禁用外币标价法》、《保险法》、《离岸银行法》、《财务公司法》、《风险资本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法》、《兑换店法》等。

澳门的法律来源于葡萄牙,其中部分已根据本地情况进行了修改。上述法律、法规是参考了欧洲各国,特别是葡、德、法、英的金融法律起草经验,再加上欧洲共同体的指引作规范,并配合临近地区如香港和新加坡的情况而制定的。

《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澳门建立的信用机构,必须交纳准备金。该法例同时引入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监管及欧洲共同体领导层的方针,加强对银行业风险的管理,有关规定包括自有资金必须占其风险资产总值的8%以上。在银行的信贷管理方面,法例规定:对单一客户的信贷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30%,大额信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八倍,对单一股东信贷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20%,对所有主要股东的贷款总和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80%。该法例还制定了防范金融机构事故的措施,对金融机构的财政能力、主要负责人的资力、诚信、能力和作风等均以条文规定的形式一一作出法律上的规范,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业务所承受的风险作出必要的监控措施,对金融机构间的合并行动作出相对的法律规定,使之在监管当局的合理监督下进行。这一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澳门的银行业在经营管理上将更加成熟。

AMCM根据申请机构的股东条件、储备的保证金能力、技术及财务充足率和机构经营策略作出审批决策。对于银行的设立,AMCM要求的最低资本金,本地银行要达到1亿澳门元,外国银行分行要达到5000万澳门元。待申请资料均符合要求,澳门总督根据AMCM的意见颁发总督训令,批准其设立。

(三)澳门银行业

1.澳门银行业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澳门银行业的初创阶段,也即1970年澳门政府颁布金融法以前这个时期。20世纪初,澳门华人资本开始经营钱庄和银号,提供融资、信托、授信、找换货币、转账过户等金融服务。1902年葡萄牙大西洋汇理银行在澳门开业,标志着澳门银行业的正式产生。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内地和香港沦陷,大批商人和银号转移澳门,澳门的银行等金融活动盛极一时。60~70年代,受内地政治运动影响,加上东南亚大批华侨来澳定居,澳门人口大量增加,促进了工商建筑等行业的发展,银行存放款业务又活跃起来。这一时期,大西洋银行拥有代理发行货币等权利,在市场上占有优势,但居民的一般存款业务仍集中在华资及中资银号。

第二阶段是澳门银行业的成长时期,即从1970年至1982年金融法颁布这段时期。70年代初,澳门经济渐入发展阶段,银行、保险等业务也相应发展。为维护经济更有效运行,澳门政府于1970年颁布了银行法,对澳门信用业务及其他银行活动实施管制。1980年,又成立了澳门币发行机构,完善和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这期间,澳门银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并有了几家外资银行。

第三阶段是澳门银行业的迅速发展时期,即从1982年至1993年新金融法颁布前这段时间。1982年澳门政府颁布并实施了修订后的金融法,旨在扩大及加强澳门金融市场的灵活性,鼓励并促进澳门金融业的发展及多元化,使澳门银行业发生了显着变化。从1983年起渣打银行等十多家外资银行先后获准在澳门设立分行或办事处,原有银行大力扩展市场增设分行,大批新银行陆续开业;由于经济的持续高涨,城兴银行、南通银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商业银行、巴西银行澳门分行(现已结束在澳门的业务)等纷纷增资扩股,中银集团参与大丰银行股份,美国太平洋银行收购广东银行,银行业的渗透现象增加;1983年澳门票据交换所成立,大大促进了澳门银行信用机构的票据交换业务;1985年澳门银行同业公会和澳门外汇同业联会成立,后者于1987年加入国际外汇同业联合大会及亚太外汇同业联合会,成为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是澳门银行业经营管理日趋规范化、政府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时期,即从1993年澳门政府新金融法例的颁布实施直到现在。在这一阶段,政府通过新银行法例加强对银行的专门化管理,使银行经营管理更加规范更加成熟。但另一方面,由于1993年后澳门整体经济进入调整期,尤其是建筑房地产业持续不振,出口加工业每况愈下,银行信贷大幅度收缩,息差收窄,呆账准备金和运作开支增加,资金成本上升,银行业盈利逐年递减,进入1996年,一些银行的盈利仍无好转。

2.澳门银行的业务范围

除传统的存贷款、结算以外,澳门银行开展的业务还有黄金、保险、信托、证券、租赁、投资及金银珠宝等。存贷款业务有本币、多种外币及离岸业务,部分银行还发行存款证。贷款业务主要有楼宇按揭、工商业贷款、贸易融资、项目贷款等。总体上,澳门银行的业务主要是存贷款业务。居民存款中,港币占一半以上,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近年来,澳门币的存款有上升趋势,增长比较明显,而其他外币存款则呈下降趋势。在存款种类和期限方面,定期存款比重较大,且有继续上升表现。澳门绝大部分的信贷业务是对私人机构的信贷,包括信贷、垫款、票据贴现及其他类别,其中信贷及垫款占90%以上,从期限上看,两年期以上的私人机构信贷及垫款占50%左右,透支基本上维持在10%左右,说明银行信贷中长期信贷业务占较大比重。从信贷行业结构看,制造业贷款比例呈逐步缩减趋势,建筑业及公共工程方面信贷也有较大幅度的缩减,商业、电力、气体燃料及水等行业信贷近年有不同程度升幅。

3.澳门银行公会

澳门银行公会是自律性民间组织,与香港不同的是,澳门银行公会制定的利率不具备法律效力,各银行可以自行调整自己的利率水平。

(四)澳门保险业

保险业在澳门有一百多年历史,是澳门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澳门目前共有保险公司19家。

在澳门金融业萌发时期,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较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就在澳门开设办事处或保险代理公司,经营海运险、火险及人寿险等业务。20世纪70年代初,澳门经济逐步进入发展阶段,保险业得到相应发展,至70年代中后期,澳门保险公司约三十多家,承保险种三十多种,保险业初具规模,但这一时期保险业市场还只是一个充满竞争而零散、制度不健全的市场,政府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少数不守职业操守的代理公司常有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1981年12月28日,澳葡政府颁布保险活动管制法例,使保险市场有例可循,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此后保险市场获得稳定持续的发展。

促使澳门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1)澳门近二十年来经济发展较快,进出口、旅游、金融、建筑地产业等呈现出繁荣现象,投保的货物运输险、旅游平安险、建筑工程险、劳工险等数额激增。(2)澳门人对保险日益重视,货物运输险、火险已普遍为厂家或市民所接受,人寿保险也开始受到市民特别是中青年的欢迎。(3)各国的保险公司把经营保险的先进方式带到澳门,激起同业竞争,纷纷努力改进服务,增加保险品种。(4)澳葡政府重视保险业,不断完善法规并建立监察机构,谋求用商业保险手段分散危险,进行经济补偿,维护社会正常运作。

三、澳门货币体制

澳门的货币体制比较独特。澳门发行自己的货币,但一直由商业银行代理政府发钞,并实行与港元挂钩的固定汇率制度。

(一)澳门币的发行及流通

葡萄牙统治澳门四百年,但直到1905年澳葡政府才正式授权总部设在里斯本并获准在葡国海外殖民地设立和经营银行的大西洋银行发行澳门元,此举成为澳门本地金融制度的开端。首批澳门币在1906年1月27日正式流通市场,包括1元和5元纸币货币。而硬币则于1952年才正式问世,包括5分、1角、5角、1元及5元等。首批澳门币在澳门的流通程度非常低,市民普遍沿用旧中国币、外币或港币。鉴于此,澳葡政府于1929年明确规定只有澳门币才为澳门的合法支付货币,但收效不大;1953年政府又规定禁止其他货币在境内流通,也收效不大,遂形成两种货币——澳门币和港币共存的局面。

在1995年以前的数十年,澳门币由澳葡政府授权大西洋银行代理发行,80年代中期,澳葡政府曾一度成立澳门币发行机构,收回货币发行权。1995年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受澳葡政府委托参与澳门币发钞,此后澳门币的发行由大西洋银行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代理。

澳门币的流通范围极其有限,仅限于澳门区域内。为扩大澳门币流通范围,近几年澳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1988年澳葡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商业贸易及服务收费均以澳门币标价,1989年澳门币正式在中国内地和葡国挂牌兑换,1991年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与香港汇丰银行达成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澳门币可在香港汇丰银行各分行按牌价直接兑换港币。但是到目前为止,澳门币使用范围仍然很窄,离开本土以后其需求和作用极其有限。近几年,澳门币在澳门的流通性较以前有所加强,但主要仍限于日常小额流通领域,大宗商业贸易投资仍以港币计价交易,澳门币仍居次要位置。

影响澳门币流通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澳门本身没有海港及完善的存货设施,其出入口商品多要经香港转运。因此贸易的支付及收入都大多以港币为单位。这不但令本地区的存款大多以港币为主,也使市面上销售的高价货品,例如汽车,其价格也多以港币为主。(2)澳门的经济发展很多时候是基于香港经济发展的饱和外溢因素,因此很多澳门商人都与香港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人的消费与资产仍多以港币为主。(3)澳门经济的开放性与自由性,使私人机构的经济活动占有很大比重,公共行业的经济活动与支付只占很低的比例,因此,有一些政策,例如规定薪金支付一定要以澳门币为单位的措施,只能影响到很小一部分经济活动,收效不大。(4)澳门的经济增长快速,导致国民储蓄激增,但可以吸收这些活期剩余的澳门币资产却十分贫乏。由于澳门缺乏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引致大部分本地资金流向外币金融市场,尤其是香港的港币融资市场。

(二)外汇储备

澳门政府在1980年1月设立货币发行机构时即建立了外汇储备。成立外汇储备的重要目的是保持澳门汇率的稳定,从而保证澳门货币的可充分兑换性。

澳门外汇储备的组成为:黄金、白银、银行结存、货币市场工具、海外债券和特别投资组合。其来源主要有四部分:(1)发行货币券所得资金,占50%以上;(2)银行业的结存(主要是法定准备金),占20%以上;(3)发钞行交纳的发钞准备金,约占10%;(4)资本储备及其他负债,约占10%。

澳葡政府吸收外汇的主要途径有以下三个方面:(1)贸易顺差中的外汇盈余。从1993年开始,澳葡政府对出口企业赚取的外汇实行强制性兑换措施,规定出口企业创汇的40%须向当局指定的银行兑换为澳门元,牌价由当局确定。(2)从专利经营合约中获取的外汇。例如博彩专营合约规定,专营公司每年在向政府交纳的专利税款中,有一部分必须以外币交付,一般以港币支付。(3)发行金融票据获取的外汇。从1987年起,澳门金融当局开始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票据,一方面扩大了澳门币的流通,一方面当局也从业务中取得部分短期性外汇收入。

1982年澳门外汇储备约为3亿澳门元,1997年底已增至202亿澳门元。足够的外汇储备,充分保证了澳门币的兑换能力。

(三)货币供应量

澳门货币供应量定义包括狭义的货币供应量M1和广义的货币供应量M2。澳门货币供应量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币种结构方面:澳门币只占20%左右,港币占50%以上,其他外币占20%左右。因此对澳门货币供应量的分析最重要的是港币而不是本币。产生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澳门实行自由港政策,没有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对香港经济有依赖性。币种结构特殊性决定了澳葡政府调控货币供应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澳门,如果政府为控制通胀而收紧货币投放,所控制的只是澳门币,无法限制外资的流入。在整个货币供应总量中,澳葡政府可以直接控制的只有1/4。

(四)汇率及利率政策

1977年4月以前,澳门币与葡萄牙的货币土姑度挂钩,之后,澳门币与港币挂钩,实行以103澳门币兑换100港币的固定汇率制度,而港币又按780兑换100美元的中心汇率与美元挂钩,实质上是澳门币与美元挂钩。澳门外向型程度很高,经贸和投资活动的绝大部分以港币、澳门币计价交易。

由于澳门币汇率与港币挂钩,港币与美元挂钩,澳门币利率紧跟港币利率进而紧随美元利率变化。从近十年情况看,澳门银行利率长期较低,如果把通胀水平考虑进去,近年来澳门的存款利率实际上是负利率。这虽然有利于银行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经营风险,增加利润,但是为了资金的保值增值,居民的存款会流向其他市场或地区,使银行存款增长放缓,造成资金短缺。由于美元相对于人民币利率持续偏低,加上香港实行实质负利率政策,使得澳门金融市场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

四、澳门金融业展望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回归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回归后,澳门现行的金融制度保持五十年不变,澳门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澳门币发行权属于特区政府。特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门货币的代理职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储备由特区政府依法管理和支配并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这些规定将保证澳门金融业的继续发展。

此外,澳门背靠内地,处于经济发展迅速的华南地区,与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比邻,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和香港经济的持续繁荣,将为澳门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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