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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币发行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17页(447字)

按照基本法第108条规定,未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以澳门元作为法定货币。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并使用自己的法定货币,这是“一国两制”方针在澳门财政金融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元作为法定货币将继续流通,但是凡带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标志的货币,将会逐步退出流通领域。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只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才有权决定澳门货币的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基本法》108条规定,澳门货币的发行,必须实行准备金制度。即发行货币的银行或机构在经政府批准或授权发行货币时,需事先向政府的金融管理机构交付等额的外汇,以作为发行货币的担保和外汇储备,以保证澳门币币值的稳定。目前,澳门葡资大西洋银行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是澳门政府指定的发行澳门币的银行。将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继续指定大西洋银行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发行澳门元,也可以指定其他银行参与发行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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