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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融保险机构合并分立法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23页(283字)

1995年3月13日,澳门政府颁布的有关金融及保险机构合并分立的第3/95/M号法规,旨在规范澳门金融及保险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行为。该法例规定:拟合并或分立的金融及保险机构,应先向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提交有关申请,并须获澳门总督批准。金融机构合并或分立后可组成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只能与保险机构合并,合并后的实体,应为保险机构;而保险机构的分立部分则可列入或成立保险或金融机构,并不防碍其所经营的专业。此法例还规定,清算中的机构也可合并或分立。此外,澳门总督负责机构合并或分立过程中的减免税务及公证登记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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