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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禁用外币标价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25页(493字)

该法于1975年2月由澳门总督李安道颁布,全文共7条。为维持货物及生活用品价格的稳定,保障劳动阶层的生活,该法特作如下规定:①在当地市场的货物、粮食、用品及其他物品,包括旅行票,定价必须采用葡萄牙海外银行发行的货币;绝对禁止用外币标价的物品出售,包括索取外币作为对任何财务及服务的支付凭证。②违反第一条的规定,首次罚款240澳门元,以后则按违法的次数加倍处罚,但需按照一般法律的规定。③所有公务员有执行稽查本法令规定的责任,将所发现的情况写成报告或进行起诉。④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法令者,必须举报,指出违法者姓名,违法价值及违法情况。该报告书需签名及附上所掌握的证据交银行业务监察处办理。⑤按照本法令第3、第4条的规定而办理的起诉案,应在有关公钞局停留10天,听候自愿缴纳罚款;逾期仍未缴纳,则将该案交法院办理。⑥违规者接受命令或委托,用别人名义或替他人服务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民事及商业公司要负连带责任,但倘能证实上述违规者系违犯管理机构的命令时,不在此限。⑦关于违反本法令的起案人及举报者,除收缴25%罚款以外,其余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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