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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暨旅游社业民事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25页(191字)

1993年颁布的第三个强制性保险法例。该法要求在澳门开业的大小旅行社机构,均需投保一份职业民事责任的保险。有关保险涵盖的范围:投保人的在日常正常业务中涉及的顾客或第三者因投保人本身或在业务中故意或非故意造成的人身、财产及非财产损害,而向投保人提出民事要求的损害赔偿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相关的赔偿。该法令自1995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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