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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央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39页(1784字)

台湾地区的货币政策主管当局,主要负责金融业务监管。台湾“中央银行”于1928年11月1日在上海成立,隶属“总统府”,第一任“总裁”为宋子文。1949年后,其职能一度由台湾银行代行。1961年6月29日,台湾“行政院”通过《“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由徐柏园任总裁,李斡任副总裁,收回委托台湾银行代行的业务,成为台湾的发行银行及银行的银行。复业后的“中央银行”仍隶属“总统府”。1979年11月8日,台湾当局修订了“中央银行法”,将“中央银行”改隶属于“行政院”。

依据1935年5月24日颁布和1979年11月8日修订的“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设有理事会、监事会和总裁及副总裁。理事会、监事会每3个月举行一次。理事会有成员11~15人,其中5~7人为常务理事,全部由“总统”任命。“中央银行总裁”、“财政部长”和“经济部长”为当然理事和常务理事,其余由实际经营农、工、商及银行业务者至少各1人参加理事会。“中央银行总裁”为理事会主席,“总裁”缺席时由“副总裁”代理。除当然理事外,理事任期为5年,可以续任。

“中央银行”理事会的职能:①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事项的审议;②“央行”资本额调整的审议;③“央行”业务计划的核定;④“央行”预算、决算的审议;⑤“央行”重要章则的审议及核定;⑥“央行”各分行设立及撤销的审议;⑦“央行”各局、处、会正副主管及分行经理任免的核定;⑧“央行总裁”提议事项的审议。

监事会由5~7人组成,全部由“总统”任命,“行政院主计长”为当然监事。除当然监事外,监事任期3年,可以续任。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监事推选产生。监事会职能如下:①“央行”资产、负债的检查;②“央行”账目的稽核;③“央行”货币发行准备的检查;④“央行”货币发行数额的查核;⑤“央行”决算的审核;⑥违反“中央银行法”及“央行”章则事情的调查,并提请理事会予以纠正。

“中央银行”设特任“总裁”1人,简任“副总裁”2人,任期均为5年,可以续任。总裁综理行务,执行理事会之决议,对外代表本行;副总裁辅佐总裁处理行务。

为处理特定事务,“中央银行”下设4局、4处、1室、2委员会及2厂。4局即:业务局、发行局、外汇局及国库局;4处即:经济研究处、金融业务检查处、会计处及秘书处;1室是人事室。2委员会即: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和中长期信用特别基金委员会。2厂即:“中央印制厂”和“中央造币厂”。

“中央银行”主管货币政策及金融业务监管,其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是:“促进金融稳定,健全银行业务,维护对内及对外币值之稳定,于上列目标范围内,协助经济之发展”。其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率政策、利率及再贴现率政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邮政储金转存款及基层金融机构的转存款以及选择性信用管制与融通等等。其主要职能包括:调节金融、调节外汇、发行货币、经理国库、金融业务检查及经济研究。但“管理外汇条例”第3条规定,管理外汇的行政主管机关为“财政部”,管理外汇业务机关为“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办理以下外汇业务:①外汇调度及收支计划的制定;②指定并督导银行办理外汇业务;③外汇的结购及结售;④民间对外汇出、汇入款项的审核;⑤民营事业国外借款经指定银行之保证、管理及其清偿、稽催之监督;⑥外国货币、票据及有价证券的买卖;⑦外汇收支的核算、统计、分析与报告;⑧其他有关外汇业务事项。“中央银行”经理以下国库业务:经营“国库”及“中央政府”各机关现金、票据、证券的出纳、保管、转移及财产契约的保管事宜。此外,”中央银行”负责“办理全国金融机构业务之检查”;开展检查时,“得与财政部委托之检查配合办理”;信用合作社及农会信用部的检查,“央行”可委托公营机构办理;配合金融政策的制定及其业务的执行,应经常收集资料,编制金融统计,开展金融及经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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