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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存款准备率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46页(874字)

台湾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按照1947年修正的“银行法”规定,银行存款准备金分为保证准备与付现准备两种,并按照银行性质及存款的种类制定出不同准备率。其中保证准备实行弹性准备率,即台湾“中央银行”在设定的最高限与最低限内随时依法调整;付现准备实行固定最低准备率。1975年修改后的台湾“银行法”,取消了存款准备金的保证准备与付现准备分类,存款准备率均按存款种类而定,不再考虑银行性质的不同;并授权台湾“中央银行”,在必要时自行设定或调整某类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额的准备率,不受各存款准备率上限的限制。存款准备金只包括库存现金及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而不包括同业存欠借差及有价证券。由于这一政策工具对货币供给有较强烈的影响,所以货币当局只在必要时才调整存款准备率。1986年以后,由于外汇资产猛增,银行对民间企业放款大幅增加,加上当局为筹措公共设施用地款项向银行大举借款,为避免货币供给总量增长速度过快,影响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台湾“中央银行”于1988年12月与1989年4月,两次上调存款准备率,共计调高3~6个百分点;同时上调信托资金准备率3个百分点。1989年4月调整后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活期储蓄存款准备率分别为28.5%、26.5%及19%,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和外币定期存单准备率分别为12%、10%及9%,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资金准备率为18%。上调后的准备率大大高于世界主要国家的准备率水平。但是由于台湾在1986年至1988年间货币供给增长率也高于世界主要国家,因此,调整法定存款准备率成为当时紧缩货币的重要政策性工具之一。在此后,由于台湾经济的不景气,为了刺激经济的复苏,从1990年8月1日至1992年1月底,台湾“中央银行”五次下调存款准备率,增加货币供给,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1995年11月7日,新调整后的支票存款准备率为23.75%,活期存款准备率为21.75%,定期存款准备率为8.875%,储备存款中活期存款准备率为14.25%,定期存款准备金率为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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