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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存款保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66页(441字)

台湾当局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鼓励储蓄,维护信用秩序,促进金融业务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定。于1985年1月公布,全文26条。该条例规定可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设置信用部的农会、渔会和其他经主管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可作为保险标的是:新台币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信托资金及其他。存款保险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设立的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承保,其资本总额由“行政院”确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免向“国库”缴存保证金。各保险机构对存款人最高保额,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确定。存款保险费率由“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拟定,并报“财政部”核准实施。1997年5月14日,鉴于台湾发生数起金融舞弊及挤兑事件,“财政部”决定对“存款保险条例”进行修正。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台湾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要参加存款保险,存保的保险的金额以本金为限,而且法定保证金额仍以100万元新台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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