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台湾“国际金融业务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66页(388字)

台湾当局为规范国际金融业务制定的法规。于1983年12月公布,全文共24条。该条例规定“财政部”为国际金融业务的行政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为“中央银行”。可以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外国银行、着名的外国银行以及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台湾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的业务范围包括:收受台湾岛内外的个人、法人或“政府机关”的外汇存款、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通过国际金融市场吸收和运用资金;外币买卖及兑换;对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的放款及外币放款的债务管理和记账业务等。该条例还规定,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的存款可免交存款准备金,其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由该行与客户自行约定。“财政部”于1984年制定了《国际金融业务条例施行细则》,并规定申请设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共同审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