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00页(179字)
政府用官钱放债的一种形式。最初出现于两汉,隋时用官款放债成了合法行为,唐代官营放款成为经常制度,五代十国时期也有官营高利贷信用,宋朝王安石实行青苗法,也是一种高利贷信用,名为年息4分,实际高达6分,且由于官僚机构的弊端,也会加重债务人的实际负担。官营高利贷,国家权力和高利贷资本的结合,对债户的剥削是残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