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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信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00页(585字)

中国古代借贷关系的统称。从先秦直到清代中叶,持续着以国家和私人为主体的借贷关系,包括实物和货币。春秋时代已有借贷的记载,主要是粮粟的赊购、借贷与赈济。战国时代放款取息已很普遍,借贷的契约开始出现,即由债务人出立券契,分持半张,到期合券以偿,而且对“诸负债违契不偿”的处罚有法令规定。西汉时出现了专门放债牟利的高利贷者即“子钱家”。吴楚七国之乱时,长安出征将领借款困难,毋盐氏冒战局风险贷放千金,三个月后七国平定,获十倍的高利而富埒关中。灾年政府提倡富户对贫民赈贷,取息过高的(如旁光侯刘殷、陵乡侯刘訢)曾被治罪。东汉时,以官钱放债给贫人的州郡官吏也有的遭劾被黜。但农民遇到急征暴赋,仍然常借成倍利息的贷款,并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信用事业在两晋时代进展不大,而在北朝时都出现了寺院办理的存放款和典当业。隋代各府县置“公廨钱”,放债取利,供官府开支。唐代有“捉钱令史”,办理官营高利贷;由于商业发达,有些商铺兼营存放款及兑换业务,并由质库办理抵押贷款即典当业。宋代王安石变法,由政府向农民提供预购信用青苗钱,仓储保险事业则由委积、义仓发展为广惠仓。元代扩军苛税,高利贷有羔息等名目。唐宋以至明清,还有因吏治腐败形成的京债、营债。中国古代末期,除农村和城镇普遍存在高利贷外,大城市则已出现新的信用机构与商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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