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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00页(305字)

明代所立以破旧钞票换新钞的法规。宋代行钞后即有此办法,但当时的纸币除小钞外都不称“钞”,所以无“倒钞”之名。明朝沿袭元朝办法,每贯收工墨费30文,500文以下递减。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立“倒钞法”,在各地设行用库作为倒钞机构,所收昏烂钞“于钞面贯佰文下,用墨印‘昏钞’二字,封收入库,按季送部”。(《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七)。因明朝宝钞不分界而永远流通,旧钞越来越多,使新旧钞之间在购买商品、缴纳商税时产生差价。税官借机强迫纳税人用新钞纳税,从中舞弊取利,使纸币流通阻滞。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政府明令禁止上述行为,但交易时新旧钞之间仍有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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