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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钱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01页(266字)

官府以钱放出牟利。其本金亦称“公廨本钱”或“食利本钱”。首创于隋朝,在唐代得到进一步发展,而成为一种经常性制度,即由政府拨款给各级机关放款生息,以供政府财政或官吏薪俸之用。办理此项事务的官员称“捉钱令史”。捉钱令史享有特权,不仅免徭役,甚至犯罪时地方官也不敢究办,因此有些人不要官府出钱而自立虚契,假冒政府贷款,世代相承。也有些“捉钱令史”添入私人资本放债,甚至用官本广牟私利,危害极大。唐贞观十二年(公元638年)曾由谏议大夫褚遂良建议停办,后又恢复。整个唐代,这项措施时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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