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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币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29页(676字)

中国近代史上一次重要的币制改革。国民政府在白银大量外流,社会经济动荡,金融业危机四伏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次币制改革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因其核心是以法币代替银元,故称为“法币政策”,又称“法币改革”。1935年11月3日,国民政府以财政部布告和财政部长宣言的形式,公布了法币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主要内容:①自1935年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法币(1936年2月增加中国农民银行钞票)。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使用银币,违者全数没收。②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以外经财政部核准发行的银行券,仍在流通者,准其继续流通,不得增发,在限定期内以中央银行钞票兑换收回。③确定法币与英镑的固定汇价(法币1元等于1先令2便士半),并由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无限制地买卖外汇,以维持法币价值的稳定。④国家白银移存英国作为外汇储备。法币改革初由英国策动施行,美国为争夺中国货币控制权,停止购买白银,银价急剧下跌,迫使国民政府与之签订《中美白银协定》,法币再与美元挂钩,规定法币1元等于0.2975美元,外汇准备金分存于英、美两国,从而使法币成为英镑与美元的共同附庸。法币改革实现了清末以来历届政府想实现币制统一的目标,使国民政府加速了对金融的控制,并为推行通货膨胀铺平了道路。1935年11月三行的法币发行额为42700万元,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已增发至14亿元,1948年8月以金圆券代替法币时,法币发行额竟达6636946亿元,相当于抗日战争前夕发行额的47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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