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污染用词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6页(260字)

以色列1991年《水法》规定,在本法中,“水污染”是指水源地内的水由于物理、化学、生物、细菌、放射性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性质上发生的变化,或使水危及社会公众、动植物群落或损害那些已经或即将实现的用水目标的变化。“水源”的含义与第2条所指相同,包括开敞的和封闭的水面、水库和排水渠道;“污染因素”是指工业设备、农业设备、以色列《规划与建筑法》(1965年版5725)中所提指建筑物、一些下水设施、运输机械或车辆,其停靠地点、施工、运行、维修和运用将导致或可能导致水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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