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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六年救国公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33页(204字)

国民政府于抗日战争爆发后以募集救国费用为名于1937年9月1日发行的公债。公债条例规定现金或有价物都可以应募,公债总额5亿元,年息四厘,票面分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六种,自1938年起付息,自1941年起分三十年还本。1948年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后公布法币公债处理办法,规定照票面加万倍,再按法币三百万元兑换金圆券一元的比率折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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