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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制则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7页(306字)

清政府制定的银元本位制法规。宣统二年(1910年)由度支部制定颁布。主要内容包括:①国币单位为“圆”。②以1圆银铸币为主币,重量为库平7钱2分,含纯银九成,与法定重量之差不得超过2厘。③辅币有三种:银币(5角、2角5分、1角)、铜币(2分、1分、5厘、1厘)、镍币(5分)。④原有大小银元暂准照市价流通,后或由大清银行收换改铸,或由度支部酌情处理,逐步统一货币流通。⑤条例颁布后一年内所有官款收支及邮电轮路等款项,一律按新国币计算。⑥条例颁布后,各省铸造权即行取消。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覆灭,除按条例铸造一些“大清银币”外,该则例基本上没有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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