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8页(202字)
国民政府制定的财政金融法规。于1938年6月公布。对规范各级财政收支行为作出规定。财政部为国库主管机关,负责国库行政事务;地方政府相应设省库、市库和县库。国库自成系统,分总库、分库、支库及收支处四级,分别办理各级库务。中央公库事务由中央银行代理,地方公库事务由上级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银行代理,未设银行的地方,则指定邮政机关代理。1939年10月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