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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8页(291字)

国民政府颁发的金融法规之一。1924年8月,孙中山领导的广州国民政府拟订公布,共16条。规定中央银行的资本额为国币1000万元,由政府担任;规定中央银行的各项业务;规定政府授予中央银行代募内外债券、发行货币、代理金库等特权。1927年10月22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央银行条例》,共19条,资本总额定为1亿元。1928年10月5日,国民政府再次公布《中央银行条例》,共20条,资本总额定为2000万元,总行设在上海,总裁由国民政府特任,设理事会和监事会。1935年5月23日颁行《中央银行法》,资本总额定为1亿元。本条例遂即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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