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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8页(325字)

国民政府制定的金融法规。于1935年5月23日公布实施。该法对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担负发行货币、经理国库、募集或经理国内外公债、充当最后贷款者等职责。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至少有60%的现金准备,其余以政府发行或担保的有价证券及商业票据作为保证准备。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经收存款;收管银行法定准备金;办理票据交换;办理国债重贴现;办理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及重贴现,贴现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买卖外汇票据;买卖银行即期汇票支票;买卖政府债券;买卖贵金属及外国货币;办理国外汇兑及发行本票;办理以贵金属为抵押的放款;办理以政府债券为抵押的放款;政府委办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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