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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银行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655页(1093字)

早期的银行制度。在美国是指这样的银行制度:①对所有申请者,在规定条件下都可以获得开办银行的权利;②银行在权限范围内所发行的纸币应该受到银行贮放于政府那里的抵押品作为担保。

美国的早期银行,无论是根据国会还是州立法机关规定建立的,都是根据专门的特许权组建的。为了防止无信用的货币发行,采取了各种对应的办法,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但没有任何普遍可接受的方法。1837年5月中止了硬币的通行,结果导致了纸币的极度混乱,1838年6月,纽约州的立法机关通过自由组建发行担保通货银行的法令。在修订后的这个法令下,任何个人或团体打算合伙开办银行并且每人至少出资2.5万美元(即5000英镑),就可以组成公司并获得完全的开办银行的权利。银行在业务指导、政府的监督及法人的责任和义务方面要接受统一的管理。个人所有的银行和厂商,只要使用“银行”名称时,也要遵守银行制度,虽然它们可以保持非公司的形式。纸币发行权给予任何归入银行系统内的任何合伙和个人的银行。只有当按规定要求的种类和数量的抵押品存入后,由政府官员准备和登记的纸币才能分配给各发行银行,并且在发行前必须由政府官员签名。以这样的制度组建的银行,就被称为自由银行,这一制度就被称之为自由银行制度。

自由银行制度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业务经营,和货币发行上的彻底自由。这样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自由的,是因为按照确定的条件任何入都有组建银行的权利,不受任何专门立法机关要求的约束。如果政府受托管理的抵押品是不充足的,政府并不保证银行纸币的兑现。对纸币进行最终支付贮存的抵押品也并不被用做纸币日常兑现的抵押品,由于担保纸币的规定承担了银行纸币的最终偿还能力,它解决了一个公众最为敏感的银行业问题,从而使得立法机关能够放弃银行申请所需的特殊规定。1816年,纽约的自由银行业由于有美国政府公债的贮存和其他可靠的抵押品,成功地经受了战争时期经济金融动荡的考验,在其他一些州,由于法律不够严格,许多自由银行倒闭,它们的纸币给持有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两年后,通过国民银行法,国会在大范围内采纳了自由银行制度,对申请者在统一的法令下组建国民银行,并且以美国政府的公债做为发行钞票的唯一许可抵押品。国民银行系统下的自由银行制度在某些年代中受到严厉的限制,因为规定所有国民银行发行的钞票总量不超过3亿美元,后来为3.54亿美元。1875年恢复硬币支付的法令,消除了通货总数的限制,这样,在国内就完全地建立了自由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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